律师:没借条也能把钱要回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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▌导读:
近年来,因民间借贷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。随着相关法律法规,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,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,也有了新的变化,债权人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,仍可胜诉。
▌案情摘要:
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,昌跃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,先后十余次向广宏公司借款合计3000余万元,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%。此后,广宏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将上述款项汇至昌跃公司账户,昌跃公司向广宏公司开具收条。广宏公司多次向昌跃公司追讨上述款项未果,特诉请法院:判令昌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00余万元;并由昌跃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、保全费等费用。
▌被告抗辩:
广宏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中,仅有收据,并没有借条,虽然广宏公司提供了转账凭证,但并不能就此认可为双方在借贷关系,而很有可能是双方业务往来的款项。
那么,广宏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?
▌律师解读:
一 、关于企业间借贷关系效力的认定(昌跃公司在庭审时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广宏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关系)。就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而言,在2015年9月1日之前,审判机关处于对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,普遍认定企业间借贷为无效,2015年9月1日实施的,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企业间因生产、经营需要,在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以及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,企业间借贷有效;
二 、在只有转账凭据,无借条的情况下,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,是否能够获得法庭的支持。借条是反映借贷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据,债权人可依据借条及转账凭证,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,向债务人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。如果没有借条,则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,可能基于其他业务关系,而存在资金往来。例如:货款、运费等(在上述案例中昌跃公司即以此抗辩);
三、在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前,法院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,主要依据借条、转账凭据等证据要件,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证据链条予以判断和确认,因此在原告无法提供借条等证据的情形下,往往其诉请不会被支持。原告处于不利的状况下,聪明律师给出的诉讼策略,一般会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,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下,由被告说明款项性质,如无法说明,则原告诉请被法院支持;BUT,高明的律师会告知被告不出庭应诉,因此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,原告又无法提供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,法院在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形下,基本上都会驳回原告诉请;
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,原告在仅有转账凭据,而无借条的情况下,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,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,法院不再以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或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,驳回原告诉请。法律依据为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》第十七条: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在上述案例中,广宏公司仅有转账凭据,而昌跃公司抗辩存在其他业务关系,但并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因此,广宏公司的诉请得到了法庭的支持。
四、如仅有借条,而无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,借方的诉请能否被支持。从借贷合同的性质看,属于实践性合同,只有借方将借款给付贷方,借贷合同才生效,仅有借条,而无给付的证据,往往会被认定借贷合同未生效,诉请一般会被驳回。
因此,在出借款项时,最好能够签订借款协议或通过借条的形式约定期限、利息等事宜,出借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汇款,保留相应的凭据。如涉及的借款数额较大,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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